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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5日,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8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右手第一个单间盗窃一部红米note8手机,一部红米note3手机

被告人董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又根据盗窃所得的被害人孙某某的红米手机短信,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和13日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四个快递。
2、2020年08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iphone11手机。

3、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VIVOY70手机。

4、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VIVOX27手机和一部VIVOIQ00手机。

5、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华为P40PRO手机。
6、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三星SM-G9550手机和一部OPPOR17手机。
7、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馨和家园*号楼*单元***室盗窃一部华为P30手机。__经价值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盗窃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珍

检察官助理:侯俊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_电子卷宗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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