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道**庄**村,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破坏门锁进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东庄家村何某某家中卧室,盗窃一部白色“oppoR7S”手机一部,价值200元,当日下午卖给前杭埠村一手机销售及修理店,非法获利120元。
2、2020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破坏门锁进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东庄家村其相邻租户卧室,盗窃该租户冷某某的黑色“oppoR15”手机一部,价值810元,当日下午将该手机卖到潍坊市威尼斯数码广场一手机店,非法获利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手机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董某某销赃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入户盗窃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0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检察官助理:丁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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