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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无固定住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董某某未到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8时许在济南市长清区**馆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并将盗窃的电动车停放在长清区文昌步行街**网吧门口,民警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将在网吧上网的董某某当场抓获,并将车辆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1028.81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在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有限公司南侧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宝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董某某将该电动车以24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52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窃2次,盗窃数额1548.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如实供述、部分盗窃物品已发还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英琦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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