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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宿迁市**镇**医院**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撬窗进入宿迁市**镇**医院**小区**栋**单元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窃得2条黄金叶香烟、2包黄金叶香烟、4包九五至尊香烟、5包中支钓鱼台香烟、2包硬景泰蓝钓鱼台香烟、1只银手镯、1条银项链、1条金项链、1条女士转运珠项链、人民币95.2元、面值1418元纪念币、1美元、10港币。经鉴定,被盗香烟、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5633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盗首饰、纪念币、货币、部分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首饰等物证扣押照片;

2.到案经过、赔偿收据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景 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19688****)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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