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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街**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区**排**号门前,将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给李某甲。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手机快修店附近,将李某乙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子价格不予受理,电瓶价格为人民币123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超市处,将吴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子价格不予受理,电瓶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区**排**号李某丙家门前,将李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给李某丙。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保良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共计265页;补充材料1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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