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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自己出租屋一楼楼道看见被害人停放在此一辆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在附近一修理店内更换电门锁后将该车停放在官渡区牛街庄一保管站内。2020年8月12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街**保管站内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在官渡区**村**号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值为3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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