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董某某,外号“老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洪岩镇####号,无前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项某甲、项某乙(均已判刑)、何某某(在逃)窜至鄱阳县凯光奥林公馆工地,从工地一栋大楼旁边的十字扣件堆放点盗走十字扣件80袋(每袋30个装),共计2400个;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项某甲(均已判刑)、何某某(在逃)窜至鄱阳县芦田二手车市场工地,从工地一栋大楼旁边的十字扣件堆放点盗走十字扣件59袋(每袋30只装)共计1770个。经乐平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十字扣件价值合计190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黄某某、张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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