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附近**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部OPPOA5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趁被害人吴某某醉酒在路边睡着之机,将其身上携带的一部OPPOR11S手机及钱包(内有现金500余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当日,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吴某某钱包内几张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盗取共计人民币17400元。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与雪松路交叉口附近**俱乐部,将前台收银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走;
4.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附近**超市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一盒软中华香烟、一盒硬中华香烟盗走;
5.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关庄二巷被害人葛某某家的宾馆吧台,将其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盗走。
6.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与雪松路交叉口附近**馆实施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警察到场后当场将其抓获。
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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