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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董某某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凌晨01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沙口路向南30米路西的人行道上,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大众POLO轿车车门打开,把被害人杜某某放在车内钱包内的6110元港币(2020年04月16日,董某某在中国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将6110元港币兑换成人民币5517.33元)和900元人民币盗走,被盗总金额为人民币6417.33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6200元,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转账截图、兑换港元记录、鉴定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退赃记录、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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