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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刘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嵇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元。

4、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赵某某家中,盗窃金手镯一个,金锁一个。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赵某某被盗金镯子价值12872元、金锁价值3485元,共计价值16357元人民币。

5、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宫某某家,盗窃金项链一条,现金100元。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宫某某被盗金项链价值15452元人民币。

6、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张某甲家,盗窃现金200元。

7、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张某乙家,盗窃现金40元。

8、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张某丙家,盗窃金项链一条,现金200元。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张某丙被盗金项链价值10316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计入户盗窃8起,盗窃数额4970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买收据等;3.被害人刘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崔雪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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