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去到本市长洲区**二手车城旁的***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某被交警扣押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D****1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三阳牌RFGTB16W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9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