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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独自窜入洮南市**镇**村**屯廖某某家院内,董某某将廖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四轮车上的一块宝胜6-QW-120(860)型蓄电瓶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52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独自窜入洮南市**镇**村**屯郭某甲(聋哑人)家院内,董某某将郭某甲停放在院内的四轮车上的一块骆驼6-QW-100MF型蓄电瓶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8元。

3、2019年10月9日夜里,被告人董某某独自窜入洮南市**镇**村**屯郭某乙(聋哑人)家院内,董某某将郭某乙停放在院内四轮车上的一块致捷6-QW-120(860)型蓄电瓶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66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所盗窃物品被扣押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齐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2020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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