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18年11月0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11月22日凌晨04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小区“某某网吧”内,趁收银台无人之机,将收银台里的黑色钱包及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偷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偷钱包价值人民币8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所偷钱包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所偷现金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董某甲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发还清单;6.被偷钱包照片;7.指认照片;8.刑事判决书复印件;9.释放证明书复印件;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自述书;12.保证书;13.出院诊断书;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试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8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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