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19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 196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幢**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区**幢**室,个体职业者。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8时,被告人董某某行至合肥市蜀山区**东路某商场一楼某某女装服饰店内,先挑了三件衣服进入试衣间,试完衣服将衣服归还给被害人后,返回试衣间。董某某即发现试衣间内遗留有一件刚试过的褐色香云纱材质的新中式V领女式连衣裙(该物品进货价格为2028元人民币)尚未归还,遂心生犯意,趁四周无人关注之际将该连衣裙装入自己包内,离开现场,后将连衣裙藏匿于家中。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被盗连衣裙予以依法扣押,后于同年10月30日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被盗物品销货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作案现场方位图;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0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瞿临祉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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