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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金一万元,于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步行至伊川县城****小区内,通过对小区内停放车辆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其间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豫C*****轿车车门拉开,将车内副驾驶前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盗走。

(二)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偃师市华夏路河南省**院协作医院东方医院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其中一辆轿车车门拉开后,将车内副驾驶前边工具箱内的一部VIVO-Y3手机盗走。同日伙同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到伊川县城民主街小天手机专营店,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转卖。经伊川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该部手机的价格为102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在伊川县人民**旅馆内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2.指认笔录2份;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4. 视听资料:光盘1张(含视频说明1份);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乐丹

刘发琨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共79页(内附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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