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住安徽省**市**区**路**号**小区3栋4单元2楼3室。被告人王**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5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流窜至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高级中学,趁该校高二(六)班教室无人之际,溜进教室,盗走多名学生书包内的现金,总计达2170元。
二、2019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流窜至五河县城关镇**小区商**号顺河百货店,趁看店人张某甲不备,溜进该商铺隔间的二楼,将二楼仓库中的11条“中华牌”香烟盗走。其中,软中华香烟7条,硬中华香烟4条。经五河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市场价格为6700元。”
三、2019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流窜至安徽省**县**镇**路“和平茶酒”店内,以购物为幌子,转移店主尚某某注意力,从该店吧台盗走黄金叶牌“天叶”香烟一条。经五河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市场价格为10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窃涉案总价值合计9870元。
另查,2019年6月2日傍晚,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经营的烟酒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的11条“中华牌”香烟。其中,以350元每条的价格收购硬中华香烟4条,以550元每条的价格收购软中华香烟7条。经五河县烟草专卖局核价:收购香烟市场价格总计为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尚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检 察 员:华海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市**区**路**号**小区3栋4单元2楼3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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