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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68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从事养殖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资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获取利益,虚构事实,雇佣杨某某、曾某某、肖某某三人盗挖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遂资眉高速公路护坡绿化带内的黄花槐树34株,并以每株12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因其中有5株无法存活,实际卖出29株,获利3480元。经鉴定,被挖34株黄花槐树价值为1620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雇佣了刘某某,两人一起盗挖了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37号保留山体内的黄花槐树47株,并以每株6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获利2800元。经鉴定,被挖47株黄花槐树价值为2448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董某某已赔偿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620元,赔偿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448元,并取得两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化工程合同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5.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董某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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