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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10月2日到22日期间,在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小区家家旺综合商店、蔚蓝之都生鲜超市内,先后四次趁店主不备盗窃快递六件,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韩某某、董某乙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搜查证,5.前科证明,6.扣押清单,7.物证照片,8.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01月30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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