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柘城县**村委会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在柘城县远襄镇董庄村,被告人董某某经本村村民董某甲介绍,将其种植的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800余斤韭菜销售给山东省梁山县的陈某某。经山东省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董某某销售给陈某某的韭菜中腐霉含量为7.40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陈某某、董某甲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超限量滥用农药,在生产、销售的韭菜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常伟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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