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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滥用职权、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1年12月至2017年7月,任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副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任宁阳县**办事处**党支部副书记;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任**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建筑公司**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11月至案发,任**村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建筑公司**经理(主持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宁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8月27日被宁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5月,宁阳县人民政府部署“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宁阳县**街道办事处*村在改造范围内。

2014年2月,宁阳县**街道办事处*村与宁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县**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宁阳县**村“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由**街道办事处、*村负责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工作。*村根据《意见》规定成立了*村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被告人董某某为开发建设组成员之一,负责对回迁楼开发区的建设,保证资金运营,力保资金安全。

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任*村村委会主任后,经村两委会议决定,由董某某总负责*村拆迁安置工作。被告人董某某在从事*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明知范某某不符合*村拆迁安置条件,未经村两委会研究,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分别于2018年7月、2020年1月给予范某某一套120平方米和一套80平方米的补偿安置房,致使村集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套房屋共价值716333元。

二、职务侵占罪

1、被告人董某某任宁阳县**街道办事处*家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安排村出纳李某乙使用村集体资金分别于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分三次购买泰安**经贸有限公司购物卡共计2.2万元,归董某某个人占有。

2、被告人董某某任宁阳县**街道办事处**村村主任、**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8年9月,安排公司财务副经理兼出纳程某某支取公司现金2万元归董某某个人占有;于2018年中秋节及年底、2019年中秋节及年底,分四次安排程某某购买泰安**经贸有限公司购物卡共计4万元,归董某某个人占有,共计占有公司资金6万元。2020年7月,宁阳县监察委发现其购买购物卡问题后,被告人董某某退缴公司3.6万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侵吞村集体、村企业资金共计8.2万元。目前,该8.2万元已全部退缴。

2020年8月27日,宁阳县监察委办案人员到宁阳县**庙街道**村村委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街道工委关于公布村(居)党组织成员任免职的通知》复印件、《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街道办事处泥家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新

颜翠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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