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秭归县**局党组书记、局长,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秭归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两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法律、政策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董某某在秭归县**下属单位秭归县****局拟修建办案用房之时,违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规定,在秭归县**局批复确定项目选址的情况下,欲改变选址,在**及所属的秭源宾馆(以下简称宾馆)位置拆旧建新,搭车修建新的**大楼。因宾馆租期未届满,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初,董某某两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称在**及宾馆位置拆旧建新的方案得到了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复同意,**需提前收回宾馆为建设新楼做准备,并称宾馆承租人胡某某亦申请**以人民币200万元价格提前收回宾馆,之后提出了由**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秭归县**场(以下简称**种场)出资收回宾馆的意见。经过两次会议讨论,班子成员同意了董某某的意见,决定由**场出资收回宾馆,经过董某某与胡某某多次协商,确定收回价为人民币160万元。董某某安排**场场长潘某某代表**场与胡某某签订了转租协议,将宾馆收回。一周后,董某某又指示**场将宾馆转租给李某某经营。因胡某某未按协议要求向良种场交付副楼,经诉讼调解,**场最终向胡某某支付转租费用共计人民币157万元。董某某为应付日后检查,以**场名义委托宜昌红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安排**场支付评估费人民币1万元。董某某指使工作人员拟制会议纪要时,将会议上关于拆旧建新方案已经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发言修改为即将得到批复,并交代该纪要只存档不下发。**拆旧建新的方案最终没有得到批复。截止2018年7月31日秭归县监察委员会对董某某立案时,董某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万元。
2.2015年10月,秭归县**利用财政结余资金在本县茅坪镇月亮花谷景区实施庭院水果栽培科技示范园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应秭归县**部原副部长谭某某(已判刑)的请求,违反秭归县政府采购计划中关于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工作人员修改原方案,将谭某某在秭归县**镇**村经营的世外桃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其中,拟对其支持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四季桑葚苗木2500株。项目实施过程中,董某某又应谭某某的请求,通知项目的苗木供应商秭归**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合作社)经营者周某某从项目款中支付10万元资金给谭某某,由谭某某自行购买小水果苗木。谭某某以其妻雷某某的名义给**合作社出具了2500株桑葚的虚假领苗单,2016年9月7日,周刚将10万元资金转账到谭某某提供的雷某某个人账户。谭某某将资金用于其合作社的建设。董某某没有就验收及核实工作进行监督,致使10万元国家资金被谭某某套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会议记录、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秭归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和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建设、企业经营、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他人现金、财物共计人民币36.6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原秭归县农委所属的楚天市场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为受让方湖北省秭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处理遗留、化解矛盾纠纷、协调拆迁安置等方面给予了帮助和支持。2007年9月董某某赴俄罗斯考察前夕,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在秭归县茅坪镇长林宾馆的宴请,饭后收受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09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秭归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水果交易大厅提供帮助和支持。2009年9月,董某某购买**公司在秭归县茅坪镇开发的****小区商品房时,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优惠的人民币12.913万元。
3.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秭归县**林木良种繁育场(以下简称良种场)的经营提供支持和关照。2013年11月,董某某在中共宜昌市委党校学习期间,在宜昌国贸商场收受良种场负责人潘某某选购的一件皮衣。经秭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皮衣价值人民币1.26万元。
4.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良种场的经营提供支持和关照。2013年春节前,董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代表良种场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5.2014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该局**林业站站长王某乙的请托,在局班子会议上提议并决定将其从乡镇调至局机关工作,担任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2014年7月,董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乙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良种场的经营提供支持和关照。2014年春节前,董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代表良种场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7.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良种场的经营提供支持和关照。2015年春节前,董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某某代表良种场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8.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局班子会议上提议并决定将该局**林业站站长周某某调至局办公室任副主任。2016年3月,董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9.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秭归县生态屏障区封山育林(一期)工程实施过程中,为工程实际承包人韩某某(已判刑)在处理招投标纠纷、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5月至6月,董某某为女儿选购车辆期间,在武汉市、秭归县三次收受韩某某所送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7.48万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向秭归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在留置期间,向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秭归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政策等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秭归县**镇**小区2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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