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中上旬,被告人董某某向杨某某购买位于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山“**”山林的林木,后被告人董某某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本人及雇请他人在该山林内砍伐树木193棵。经鉴定,蓄积25.33立方米,材积15.20立方米。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64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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