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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合伙张某甲(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05月24日提供虚假手续办理零星树木采伐备案登记表五份,在渑池县**镇**村**组**张某乙家耕地内采伐杨树108株;在渑池县**镇**村**北张某乙家林地内采伐杨树42株。经渑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林业技术调查报告:**村**北张某乙林地内采伐树木为杨树42株,林木蓄积为20.23立方米,材积为13.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地类认定书、林业技术调查报告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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