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为了种植芒果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村民的帮助下到元江县澧江街道莫郎村委会莫郎组良田庙的“狗坟坡”处砍伐清理了地表树木植被,董某某将砍伐的部分树木拉回家作柴火使用。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总面积为24.2亩,其中非林地22.4亩、林地1.8亩;被砍伐树木总立木蓄积为30.8622立方米,总原木材积15.58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国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晓芬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