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5〕78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0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8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宿州市“**广场”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某想竞标承包宿州市 “**广场”内部装修工程。后宿州市药监局的田某某介绍其认识了被害人韩某某,董某某称可以为韩某某竞标承包宿州市胜利路“**广场”内部装修工程,并让韩某某把自己花的钱补偿回去。此后自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底,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以沟通协调、送礼等费用的名义,从韩某某处取得现金分别为8万元和1万元、转账30万元和2.56万元,合计41.56万余元。2014年5月底被害人韩某某没有中标,向被告人董某某索要此41.56万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银行转帐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1.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
检察员:黄群
2015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拾壹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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