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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营口**投资有限公司**,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小区(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捏造王某甲欠其借款的虚假事实,而将王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并在庭审中隐瞒了其没有借钱给王某甲的事实。致使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依据董某某捏造的虚假事实,以(2019)辽080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作出了错误判决及裁定,并查封了王某甲名下的鲅鱼圈区银杏社区蝴蝶泉路银河湾7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潘某某、刘某甲、王某丙、孙某乙、刘某乙、王某丁、宋某某、马某某、曲某某、倪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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