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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楼庄子****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4时许,在丰南区董某某家院内,因家庭琐事,被告人董某某的妻子吕某某及岳母韦某某与董某某的母亲、哥哥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告人董某某来到现场对吕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自家院内铁锹先后殴打吕某某、韦某某,致韦某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物证;

6视听资料;

7调解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作案工具铁锹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光盘2张。

6. 卷外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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