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84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住五河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6时许,在五河县朱顶镇三塘村小董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蔡某某因打牌产生口角,引发打架,被告人董某某用拳头将蔡某某鼻部、眼部打伤。2019年7月1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元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元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