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21时许,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大润发旁**快餐店出发,沿安吉路往泉州市丰泽区方向行驶至调头区后调头,往洛江区双阳街道方向行驶,行驶到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医高专至第十一中学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57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董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联系电话:1508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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