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男,1963年6月19日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29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鄄城县郑营镇后董湖村131号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新日”牌电动三轮车,沿鄄城县金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学校南门100米处,与鄄城县什集镇李楼村村民李雷李某某驾驶的鲁R6C97X鲁******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饮酒驾驶并查处。经鉴定,案发时在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2.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绘制的现场图;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郑佩佩郑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雷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破坏了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如和董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郑营镇后董湖村131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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