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刘永,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31分,被告人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道**附近路段并驶入新县委内,我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董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58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4.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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