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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刘永,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31分,被告人董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道**附近路段并驶入新县委内,我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董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58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4.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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