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682X,汉族,小学文化,外出务工人员,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创建“嗨吧一号”“嗨吧PPP”“情人谷”等QQ群,招募女性从事淫秽表演,包括裸露胸部、生殖器等性器官、用道具模拟性交、夫妻表演性交等。观众购买会员观看,通过红包打赏、扫描二维码付款等方式,付款给表演者。
2019年10月,董某某进入“嗨吧一号”QQ群,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该群管理员,并在群内进行淫秽表演,共获利90656元,其近亲属已代为退赃100000元。
经鉴定,“嗨吧一号”QQ群表演的内容,以宣扬淫秽行为为主要内容,淫秽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现象,是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青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 电子证据视频光盘、账目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