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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蒙古族,中专,无业,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大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

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兴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6日,于2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兴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夏季,被告人董某某因对兴和县**镇**村南的**铁精粉厂的排污及尾矿沙淹没村民及其母亲的麻黄坑及土地补偿不满,遂找山西大同**的记者谢某某(已去世)给温某某管理的无采矿手续的**铁精粉厂以其非法采矿造成污染曝光相威胁,便由谢某某和兴和县环保局联系并举报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随后该厂管理人员温某某找到兴和**宾馆住宿的董某某、谢某某等人,温某某因惧怕选厂排污污染被曝光,迫于威胁给董某某5000元。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给兴和县组织部提供的党员介绍信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经查:被告人董某某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公章印均系其在北京市找办假证的人员以600元购得。

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人口信息、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曝光**铁精粉厂污染 ,以威胁方法获得伍仟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本人伪造入党材料及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丽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银行退赃收款凭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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