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怀疑被害人刘某某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被害人刘某某约到**小区其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恐吓威胁,向被害人索要25万元保证金。当天,被害人刘某某因短时间内无法筹集25万元,遂到陇西县公安局报警。之后,公安民警在**小区院内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32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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