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小名“**”,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捕前住介休市**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雇用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开办的山西**有限公司担任厂长职务,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董某某和张某某产生矛盾,董某某于2017年4月底离开山西**有限公司。2017年5月,董某某联系张某某以要举报山西**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问题为要挟,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委托乔某某、孟某某、武某某三人与董某某协商,董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其35万元了结此事。迫于董某某的举报威胁,张某某同意支付董某某35万元。2017年5月17日张某某通过中间人乔某某、武某某支付董某某20万元,董某某索要剩余15万元时,张某某告知为敲诈行为,董某某便未再索要。2019年1月份董某某通过武某某告知张某某再次以举报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未理会,2019年3月董某某到晋中市纪检委实名举报张某某行贿,经查该举报事实不存在。2019年6月,董某某向介休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张某某的山西**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经介休市消防队、介休市安监局调查后做出相应处罚。之后张某某委托乔某某、孟某甲找董某某协商,董某某告知要张某某把之前欠的15万元,加上晋中市矿山救护队施工时应赚的20万元,一共再给其30万元就不再举报了,张某某不堪其扰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事情说明、收条、工资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甲、乔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张某某企业违规为要挟,2017年强行向张某某索要35万元,张某某被迫交付20万元,2019年又以举报为由向张某某索要30万元(含2017年张某某未支付的15万元),索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