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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8年2月,李某某提出与董某某分手并租住本市莲湖区**街**大厦**号楼**座**室。2018年8月4日晚,董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要求其与现任男友分手。8月5日11时许,董某某来到李某某住处打砸房门威胁李某某让其开门,李某某将房门打开董某某进入后二人就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执,董某某遂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抽出身上所系皮带殴打李某某,室友陈某某听到李某某呼救遂夺下董某某手中皮带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董某某控制,陈某某同朋友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8月6日11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6时许,董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9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患间质性心肌炎合并心内膜附壁血栓形成继发冠状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其生前所受外伤是死亡的重要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带一条;2、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查获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司法鉴定意见;8、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9、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十张;

3、随案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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