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厂**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2时许,在**厂**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被告人董某某与其所在车队司机郑某某因安排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情急之下,被告人董某某击打郑某某头部和手臂,随后双方被其他同事拉开。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诊疗记录、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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