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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涿州市**镇**村与董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董某甲使用拐棍将董某乙的左手打伤,经鉴定,董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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