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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83********,汉族,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单元**室,打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在学校打了被告人董某某的儿子(均系**小学学生),当日下午16时许,双方家长在**小学门口见面解决此事过程中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董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月11日董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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