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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因小时候与被害人冯某某家人有过矛盾,故对冯某某家庭心存怨恨。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一袋小青石块到被害人冯某某位于徐某某**镇**路**号家宅门口,用小青石块扔砸冯某某二楼玻璃窗。正在与其家宅同向约70米距离小卖部内玩耍的被害人冯某某闻讯后,从该小卖部跑向其家宅,并大声叫喊。被告人董某某看见冯某某向其跑来后,驾驶摩托车将冯某某撞倒在距离冯某某家宅约24米康某某家宅门口,董某某摩托车亦摔倒在地滑行,遗留在现场有其手机一部、拖鞋一双、小青石块一袋及香烟一包,随即董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6日,董某某在东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遗留手机等物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指认笔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附卷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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