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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滕州市**镇**村村北头,与刁某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董某某将刁某丙左眼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刁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刁某甲、刁某乙、司某某证言,被害人刁某丙陈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洋

曹祥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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