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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汉族,1986年**月**日,现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董某某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带领女儿前往巨某某大义镇让好人超市寻找前妻段某某,从超市出来后,与驾车前来寻找段某某的被害人刘某某相遇,被告人董某某恼怒之下,冲进被害人刘某某车内与董某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董某某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董某某辨认笔录等。

董某某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培钦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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