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2018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早,在冠县**镇**村闫某某家门口西侧,被告人董某某一家与被害人闫某某一家因故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并发生互殴。期间,董某某踢打闫某某左后腰一脚,致闫某某受伤。经鉴定,闫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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