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6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行政村**村,被告人董某某与董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厮打,后被人拉开。董某甲的妻子李某某与董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互相辱骂,继而两人相互抓着头发厮打,二人互相拽着头发倒在地上后仍继续撕扯对方的头发,董某某用脚踢被害人李某某后腰部,致李某某后腰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腰2、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腰1椎体左侧横突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董某乙、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 2册共78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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