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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又名董某某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倒垃圾问题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扯中董某某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黄某某脸部擦伤,右臂受伤。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日娜

2020年1月10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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