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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20时许,在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小区工地宿舍内,被告人董某某因口角与工友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董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涛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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