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县**镇**屯**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20时许,在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小区工地宿舍内,被告人董某某因口角与工友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董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涛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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