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董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0时许,在红塔区“苏荷酒吧”附近,被害人李某某与周某某因按摩托车喇叭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人在“苏荷酒吧”门口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用小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刺伤。经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73****;
2、被害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二份;
3、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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