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菜场,因摊位问题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董某某用手将蔡某某的头部按压在水泥台上二下,台上的硬物致蔡某某双侧胸10肋骨骨折;随后,他人上前劝解,董某某用左手将蔡某某推倒在地,致蔡某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蔡某某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被告人董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案发现场视听资料;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玲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第50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