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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4日至7月3日、2019年8月15日至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24日至6月7日、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丙(另案处理)、董某甲父子与被害人舒某某、温某甲夫妇系邻居,双方因房屋地基界限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丙、董某甲与温某甲、舒某某在两家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董某丙、董某甲持铁棍、铁锹将舒某某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舒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当场昏迷。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程度;其左下肢部损伤亦构成轻伤二级程度。”

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丙已先行赔偿被害人舒某某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信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温某乙、温某甲、董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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