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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苑**幢**室,因给双方子女送书一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刺伤,后被告人董某某向邻居求救,并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现场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胸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董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

2.书证:病历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悔过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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